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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书借阅、赔偿规则

图书借阅、赔偿规则

一、图书借阅规则

(一) 读者借阅证即校园卡,仅限本人使用,不得转借他人。遗失后应立即挂失并补办,因转借、代借、遗失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自负。

(二)借阅范围:本馆出借图书以普通图书为限,基藏书、中外文现刊、过刊等仅供室内阅览,不提供外借服务。

(三) 爱护图书,避免造成污损(请勿书内圈点、划线、批注,液体污染,甚至开窗、烧灼、撕页、换芯等),如有违反将按章处理。读者在图书外借时应详细检查,如发现图书有异,如污损、缺页等,应及时向工作人员申明。否则,损坏处由读者按章赔偿。

(四)请读者妥善保存借阅证件和密码,如有遗失应即来馆挂失。挂失前所借图书,均由持证人负责归还和赔偿。

(五)读者离校时,须还清所借图书,方可注销账号并办理离校手续。



二、图书赔偿规则

(一)图书馆对借阅逾期的图书实行催还制度,对逾期未归还者实行超期罚款:0.1元/天,欠款不可再借;寒暑假逾期处理按当年放假通知执行。

(二)图书被污损、涂写,按书价的3倍-5倍赔偿,对污损、涂写严重者按照丢失图书条例办理。

(三 )读者如不慎丢失图书,原则上需要购买原书进行赔偿。购买不到原书的,图书馆将视其珍贵程度及出版年限进行赔偿。

(四)丛书、类书、子集、套装书等类图书,若丢失其中一本/册、则按整套书籍进行赔书/赔款。

具体赔偿规则如下:

1、中文图书:

(1)近2年内出版的中文图书,按书籍原价进行赔偿;

(2)出版3~5年的中文图书,按书籍原价的2倍进行赔偿;

(3)出版6~10年的中文图书,按书籍原价的5倍进行赔偿;

(4)出版10~20年的中文图书,按书籍原价的10倍进行赔偿;

(5)出版20年以上的中文图书,按书籍原价的50倍进行赔偿。

2、外文图书:

(1)近5年内出版的外文图书,按书籍原价的3倍进行赔偿;

(2)出版6~10年的外文图书,按书籍原价的10倍进行赔偿;

(3)出版10~20年的外文图书,按书籍原价的20倍进行赔偿;

(4)出版20年以上的外文图书,按书籍原价的50倍进行赔偿。

4. 凡偷窃、撕毁图书者,一律按码价20倍罚款,对当事人严肃批评教育,图书馆公开通报批评并通知有关部门,情节严重者报学院处理。

5. 遗失图书应在归还期限之前在借书处挂失,超过应还期限的,在买回新书前或赔偿前要计算罚款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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