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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书借阅、赔偿规则

图书借阅、赔偿规则

一、图书借阅规则

1. 借阅证仅限本人使用,不得转借他人。遗失后应立即挂失,因转借、代借、遗失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自负。

2. 请读者爱护图书,借出的图书应加以爱护,避免造成污损(如在书内圈点、划线、批注,液体污染,甚至开窗、烧灼、撕页、换芯等),如有违反将按章处理。读者在借阅时应详细检查,如发现图书有异,如污损、缺页等,应及时向工作人员申明。否则,损坏处由读者按章赔偿。

3. 本证应妥善保存,如有遗失应即来馆挂失。挂失前所借图书,均由持证人负责归还和赔偿。

4. 读者离校时,必须还清所借图书,并交回此借阅证,方可办理离校手续。如借书证遗失,需补办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。

二、图书赔偿规则

1. 图书馆对借阅逾期的图书实行催还制度,对逾期未归还者实行超期罚款:0.1元/天,欠款不可再借;寒暑假逾期处理按当年放假通知执行。

2. 图书被污损、涂写,按书价的3-5倍赔偿,对污损、涂写严重者按照丢失图书条例办理。

3. 读者如不慎丢失图书,原则上需要购买原书进行赔偿。购买不到原书的,图书馆将视其珍贵程度及出版年限进行赔偿。

具体赔偿规则如下:

(一)中文图书:

1、近2年内出版的中文图书,按书籍原价进行赔偿;

2、出版3—5年的中文图书,按书籍原价的2倍进行赔偿;

3、出版6—10年的中文图书,按书籍原价的5倍进行赔偿;

4、出版10—20年的中文图书,按书籍原价的10倍进行赔偿;

5、出版20年以上的中文图书,按书籍原价的50倍进行赔偿。

(二)外文图书

1、近5年内出版的外文图书,按书籍原价的3倍进行赔偿;

2、出版6—10年的外文图书,按书籍原价的10倍进行赔偿;

3、出版10—20年的外文图书,按书籍原价的20倍进行赔偿;

4、出版20年以上的外文图书,按书籍原价的50倍进行赔偿。

备注:若丢失图书为套书的其中一本/册、则按整套书籍进行赔书/赔款。

4. 凡偷窃、撕毁图书者,一律按码价20倍罚款,对当事人严肃批评教育,图书馆公开通报批评并通知有关部门,情节严重者报学院处理。

5. 遗失图书应在归还期限之前在借书处挂失,超过应还期限的,在买回新书前或赔偿前要计算罚款。


2019-3-28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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